商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7-06-06
辽宁省河南商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和《辽宁省河南商会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应该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的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用于开展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开支及支付专职人员的工资和正常的办公费用。
第四条 本届会费按年度计,每年制定会费标准,会员应一次性缴清当年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按会员在会内担任的职务分别制定如下:
2016年度收费标准
会长 500,000元/年
执行会长 30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 150,000元/年
副会长 50000元/年
理事(会员) 10000元/年
第六条 每年度缴纳会费时间均为7月1日至7月31日。在规定时限内,逾期一个月仍不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会员无故逾期不缴纳会费者,不再享有本会《章程》对会员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权力,会员证同时作废。
第八条 商会成员在缴纳标准会费的基础上,也可自愿向商会捐助活动费用和实物。
第九条 会费管理和使用依据《辽宁省河南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本着科学合理、民主理财、监督制约原则实现会费收支,会费收支实施制度化、民主化、公开化。坚持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201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