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辽宁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河南商会是由辽宁河南籍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二)发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荣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豫商形象,维护豫商权益,整合多方资源,谋求共同发展;
(四)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辽宁大厦)27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国际业务考察洽谈会;
(三)组织会员对党的政策方针、思想道德、价值观、企业文化论坛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四)为辽宁河南两省经济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五)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辽宁河南籍企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四)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七)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 (代表) 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勤勉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四)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二)超过60周岁的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三)换届改选的负责人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 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固定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赞助、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专职秘书长。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