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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7-06-06

辽宁省河南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立阳光财务制度,充分体现民主监督、民主理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辽宁省河南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商会财务管理工作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财务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

        第二条 本商会的合法收入主要是通过,收取会费、会员捐赠、政府资助、政策允许的收费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按《章程》规定凡担任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会员须交会费。

  第三条 按照国家社团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年度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本会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的原则,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发展使用,尽可能减少招待费用的发生。商会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交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资料纸张、会刊、印刷费等);

2、差旅费;

3、商会办公场所租赁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5、会务费(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费);

6、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7、商会举办的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8、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五条  商会会长有权利、有责任根据本会的财务制度批示请款单和报销单,其他人不经会长授权均没批示权。报销时要有会长、秘书长和经办人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例行开支及报销单项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签批;单项开支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会长签批。

        第六条 在常务会长办公会及会长领导下,秘书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商会财务状况报告,督促财务人员遵守财务制度。

        第七条 本会对商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坚持开具加盖商会财务专用章辽宁省财政厅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商会收入账户。

        第八条 对商会招待费、捐资费、礼品费、会务活动费、差旅费、办公费应制定出相关制度和具体标准,对所需经费,要有预算,并列入专项资金,以保障商会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商会财务开支实行秘书处提出计划、会长审批。本商会日常财务开支实行秘书处提出计划,会长审批,重大费用开支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凡商会财务开支,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报秘书长、会长审批,再到财务报销。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由合法的原始凭证,即发生的费用均经持有人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商会会计组织工作。

        本商会设专职出纳员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会费、捐赠费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核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会长和负责财务的直接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商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商会办公室及监视部门的监督。本商会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秘书处要定期向商会常务办公会、会员大会、机关报告商会财务收支审查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定期接受理事会质询。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据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应本着实际需要出发,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审核同意,报商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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