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监事会制度
辽宁省河南商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河南商会监事会的活动和管理,依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职条件见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能
1.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选举、罢免,监督管理理事会、常务理事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审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省民政厅登记管理局以及省财政厅部门反映情况。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5.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商会临时会员大会或理事会。
6、有权以监事会名义对参会管理人员提出起诉。
第七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含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监事会每季度检查一次财务收支状况,每年终或年初对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商会涉及的重大商务行为予以监督,其决议应有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或监事在任职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后的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进行补选。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6年7月15日